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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晓春:金融支持科创可开发“科创贷”新产品

信息来源:yuanyi.biz   时间: 2024-07-06  浏览次数:16

中新经纬10月20日电 题:金融支持科创可开发“科创贷”新产品

作者 刘晓春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、浙商银行原行长

创新驱动需要政府和金融市场等全方位支持。为了将更多资源有效配置到科技创新领域,从中国金融体系现实出发,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,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;另一方面更要研究间接融资模式的创新以更多支持科技创新。与此同时,政府部门制定和落实产业政策时,要注重引导和发挥市场的作用。

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

所谓发挥政府作用,不是政府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,而是指政府发挥自身功能,引导市场,激发企业家的冒险精神和创新精神,吸引市场将资源有效配置到科创项目上。

首先,要积极认识各种政府补贴的作用。因为投资与回报不能直接对应体现,补贴的有效性往往被人诟病。其缺点是,补贴的范围相对比较宽泛,一般是对一个产业领域进行补贴,比如新能源汽车等,具体的技术目的性不强,会产生许多看得见的失败案例,给人感觉造成了大量浪费;由于补贴制度设计的漏洞,容易有道德风险。然而,各种补贴给人感觉造成大量浪费的缺点本身,正是创业投资的特点。相对宽泛的补贴范围,有利于鼓励相关行业不同技术路径的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,最终产生有效的胜出者。新能源汽车如果没有前期补贴营造的“万马奔腾”态势,没有“泥沙俱下”各路技术路径的竞争,不会有今天的局面。

其次,要不断完善并不断创新补贴方式。以新能源汽车补贴为例,是直接补贴给生产企业还是补贴给购车者,效果是不同的。一般来说,在行业发展初期,可能补贴给生产企业更直接,更有效,可以最大可能地引导社会资源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;当行业进入一定成熟度,则补贴购车者有利于拉动市场,通过市场的力量加速企业科技投入,提高技术性能和降低成本,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。

最后,探索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营的有效途径。政府引导基金还有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,比如行政化监管与考核导致项目投向单一,往往投向相对成熟的项目,一些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一定程度上成了传统招商引资的手段等。因此,可考虑将政府引导基金明确分成两类,一类是现有的以招商引资、支持相对成熟项目为主的引导基金,一类是专门投资科技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。第二类引导基金完全进行市场化操作与管理,一是减少层级,提高专业度;二是按创业投资的规律制定对基金团队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;三是坚持市场化运作,不对子基金日常运作进行过多干预,不要求子基金按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投资指定项目或企业;四是协调发行人、政府监管部门等建立符合风险投资规律的监管体系,并按规律进行监管、审计等;五是建立多形式应用,除投资外,可以提供担保、债权融资等。

通过业务模式创新有效发挥信贷融资作用

就现有金融形式而言,直接融资方面,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最重要的是创业投资。创业投资需要三个基本条件:有耐心的投资人、专业的管理人群体和成熟多样的退出渠道。其中,拓展退出渠道要花更大精力于股权交易市场和并购市场建设。

间接融资方面,当前有必要考虑通过业务模式创新,寻求有效发挥信贷融资的作用,支持科技自主创新事业的新路子。

信贷融资和各类股权融资的关键区别是:一是信贷融资的资金来源是客户存款,银行需要在保证支付客户利息的基础上确保客户存款资金不受损失,因此容不得投资的损失;二是银行贷款的收益是合同约定的利息,同时贷款的还本付息是一一对应的,因此不能分享企业创新成功高估值的回报,也无法以这样的高回报覆盖其他投资的损失。所以,信贷资金支持科技初创企业,就必须解决这个痛点,创新收益模式,以充分覆盖创新企业的高风险损失。

一是开发“科创贷”新产品。对科技初创企业首先需要有一套特定的认定标准和办法,包括规模、行业、所处阶段等,目的是促进技术产业化。在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银行可以给予初创企业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。初创企业有极高的失败风险,因此,除了利息收益,应该允许银行收取一定的增值收益。这是创新的特殊信贷品种,银行需要有特别的制度安排。具体如下。

第一,关于增值收益,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具体协商,可以有多种形式。如:相当于一定比例股权IPO价格的收益(上市);某轮投资资金进入时,相当于一定比例股权的估值;一定时期(如五年、十年)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的分成;多种类型组合收益等。

第二,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申请,批准特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这项业务。商业银行总行应内设专业机构专营此类贷款。这项业务不仅是模式创新,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而言是全新的挑战,面临非常大的风险,所以在一定时期内不宜全面铺开。可以考虑大型银行、部分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开办这项业务。办理这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也不能所有机构开办此业务,最初可以由监管机构限定开办此业务的分支机构数量。办理业务的分支机构须设立专营部门和团队经营此项业务。

第三,银行须制定对部门和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,对资产质量单独考核。对外信息发布时该项资产质量作为单独项目发布。贷款利息按一般利息收入入账。

如,增值收益主要作为此类贷款损失的准备,不进当年损益。可以列专门的暂收款科目,或一个新的专业科目。当此类贷款发生损失时,首先以此资金核销损失,此账户金额不足,再以一般损失准备金核销。当增值收益达到此类贷款总额相当比例时(如100%),可考虑将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(如10%等)作为营业收入入账。也可参考仓库管理先进先出原则,当发生损失,按收益的时间顺序对损失进行核销;未用于核销损失的收益,递延5年后分10年作为营业收入入账。

再如,在贷后管理上,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,确定贷后管理方式,包括派驻董事、参与企业决策或经营管理等。这些内容都应纳入贷款合同范围。当增值收益按合同约定兑现完毕,该笔贷款的企业经营正常,而贷款尚未到期,经评估后可将贷款纳入一般贷款核算和管理。

第四,设定合理的“科创贷”经营规模。如果以极端情况考虑,这部分贷款即使百分之百损失,银行的风险也在可控范围,可以考虑在全行贷款总额的1%;如果再激进一些,可以考虑全行总资产的1%。

第五,各部门协同制定配套政策。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探讨如何确定高科技企业,要防止银行员工走偏方向,利益输送;也要防止一些企业监管套利和恶意逃废债或不兑现承诺;更要防止地方政府借此机会对银行此项新业务的行政干预。对于增值收益,银行开辟这一收费项目是重大创新,需要各部门共同认定和协调。央行牵头,联合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物价局等部门就增值收益的收取、会计科目设置、记账规则、核算原则、损失核销等制定试行办法。

“科创贷”可走出一条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新路子,在不违背信贷规律的同时,帮助初创科技企业解决初期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,又能解决这类业务高风险覆盖问题。同时,既解决了企业初创期的发展资金,又不摊薄创始人或创始团队的股权,这是企业创始团队非常欢迎的。

二是试点发展并购贷款与资本金贷款。目前,影响创业投资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退出渠道单一,基本上只有IPO。大量的小型初创企业上市融资“道阻且长”,市场也没有这么大容纳量。因此有必要发展活跃的并购市场,并配套发展并购贷款业务。可以考虑选择个别稳健的银行通过沙盒监管进行试点,摸索经验、培养人才,逐步有序推广。

最近,国家安排专项额度给政策性银行为重大项目提供资本金贷款,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创新,当下对提升经济信心和市场预期有非常大的作用,对重大项目建设也有很大促进作用。

因重大建设项目的特殊性,所以该业务局限在“政策性”范围。是否也可以考虑在商业性领域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资本金贷款呢?笔者认为值得一试。这当然还是要利用沙盒监管机制。

首先,严格限定可办理资本金贷款的机构,比如大型银行的部分机构、个别股份制银行的部分机构等(原则上不应是县级机构);其次,借款人除了缺少部分资本金外,其他作为企业的各项法律手续完备,且须有50%以上的真实自有资本金;再次,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,如保证担保、抵押和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等;然后,政府科创引导基金为这类贷款提供担保;最后,允许银行就这类贷款收取超额利息,或在利息之外收取一定比例超额收益,这部分收益在一定时期内作为这类贷款的风险拨备,并免征增值税。(中新经纬AP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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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王蕾

编辑:陈俊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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